原告: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滦平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吴克利人民陪审员李朝阳
书记员:陈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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