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红,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某某尚志路城建1号综合楼1幢0102号。法定代表人:姜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旭,该公司经理助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瑞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668.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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