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守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何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
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易坤,黑龙江实达谷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
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守信诉被告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信及委托代理人何立国,王殿东,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易坤,浦云峰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守信及委托代理人帅秀海,被告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参加了第二次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与肇东市政府破产清算组达成协议,购得原太平糖厂部分厂房(含围墙),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经土地局实测主厂区面积为133297平方米。后经法院裁决,从此地宗内割出部分给计有生抵债,计有生又将该地转卖给了
肇东市金利饲料厂(姜易坤),后姜易坤以该地与他人合伙成立了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侵占了原告土地三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其侵占的位置上建筑了一些非法建筑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归还原告土地,拆除一切非法建筑物,并给付被告侵占原告的土地期间的租金。
被告辩称本案中李守信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土地是肇东市酒精厂名下,是集体企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侵占其土地;被告也不存在给付其租金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守信和王德玺于1995年5月29日与肇东市破产清算组达成协议,购买了原肇东市太平糖厂的部分厂房(含围墙)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并附边界示意图一张,由破产清算组付组长曾凡信在土地使用权范围边界四至示意图上签字,后王德玺退出,变为李守信个人所有,李守信于1995年11月李守信以集体的名义从购买的土地中划拔出133297平方米作为生产经营用地,成立了肇东市酒精厂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该企业的投资均由原告李守信个人出资,该企业成立后并未实际进行经营,并于1999年4月20日经肇东市工商局审查予以注销,并于1999年5月26日在肇东报进行了公告。后原告李守信因欠计有生款,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将李守信购买原糖厂的土地中变更为肇东市酒精厂土地使用证中的295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给计有生。计有生后又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了
肇东市金利饲料厂,被告在金利饲料厂的土地上成立了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于2012年7、8月份占用了原告李守信土地面积为25811平方米,并在其上面建筑了一些建筑物。
上述事实有1995年5月29日李守信、王德玺与原肇东市太平糖厂破产组签订的协议书,购买时交款的收据,破产组副组长曾凡信汇制并签字的草图、王德玺的声明,肇东市酒精厂的企业档案,肇东市酒精厂土地使用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站镇政府和企业办的两份证明)1995年11月20日土地局测绘后的两张变更费收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9)执字第67-2、67-4、67-5的执行裁定书,
肇东市金利饲料厂的两本土地档案,被告的企业档案,法院委托肇东市土地局进行测绘的两张测绘图及土地局测绘时出具测绘过程说明、肇东市法院委托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地租金的价格认定书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了原肇东市太平乡糖厂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虽曾用该地成立了肇东市酒精厂,但该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原告应是该酒精厂的业主,且该企业也于1999年4月20日被注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的裁定也是以李守信个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处理的,故被告侵占了原肇东酒精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理应返还被占的土地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肇东市实达谷业有限公司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李守信的258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停止在其上面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拆除其非法建筑物。
二、被告给付原告年租金75,368.00元(每平方米年租金按2,92元计算,从2012年9月1日至执行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龙华
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
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
书记员: 石连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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