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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赵海军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存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从2010年春季开始,被告让原告给其在广平所承包的工地运送沙料,被告负责给原告结算沙料款,2015年2月1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沙料款29600元,有被告亲手所写的欠据为证。
经原告所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推诿不给,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广平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沙料款2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海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沙料款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沙料款2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沙料款29600元。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沙料款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沙料款2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沙料款29600元。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殷存霞

书记员:孙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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