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方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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