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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该公司员工。

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抚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3民申26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冠军 代审判员 可小平 代审判员 张子栋

书 记 员 杨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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