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安国、黄典,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吕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吕昌龙,男,生于1961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吕昌龙、建始县高坪镇高店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万小龙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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