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公务员,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书记员: 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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