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袁某1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袁某2
袁某3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袁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杨小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系被告袁某1、袁某2之母)
被告:袁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1、被告袁某2、被告袁某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书记员:付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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