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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
李龙信
周迎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霍朝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龙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中捷农场。
委托代理人:周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负责人:辛海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朝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肖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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