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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姜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顾 崴 审 判 员  田艳萍 代理审判员  何 藻

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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