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姜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顾 崴 审 判 员 田艳萍 代理审判员 何 藻
书记员:李丹阳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