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杨某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晋M×××××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晋M×××××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晋M×××××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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