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下堡寺镇万户庄村149号,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伟,河北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河北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品凤,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第三人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江涛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人民陪审员 张静
书记员: 张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