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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4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许淑月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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