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雷曦卿(重庆江北区法律服务所)
苏某某
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虢全福
王国江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曦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虢全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案由原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庭审理查明决定变更为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苏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虢全福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追加虢全福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曦卿、被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惟法、被告虢全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被告苏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对证据1、4、6、7、8、9、1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对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为证人李兵没有说为谁打工,为谁提供劳务,对证据3有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且是为后续补办的,可能夹杂其他的费用,对证据5有异议,没有出具证明机构的公章,对证据10有异议,原告提供了鉴定机构出具了两份鉴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书没有说明后续治疗费的组成部分,对证据11有异议,该证明是复印件且没有证明人签名,对证据12有异议,原告所提供的交通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被告虢全福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李某某对被告苏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来源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未提到原告李某某是因为被告苏某某按动卷闸门按钮导致原告受伤。且证人何志强与被告苏某某是表兄弟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最后虢全福不是承包人,为施工人员,根据农村实际农村装修不存在承包问题。被告虢全福对被告苏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两份证人证言没有提出李某某是因为被告苏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伤的事实,应该是人身损害赔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虢全福是联系其他工友一起受雇于苏某某,而不是承包关系。
对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2,因为原告的证明目的并不为证明原、被告之间为提供劳务关系,故该异议不成立。对证据3,因该收费票据加盖了公安县中医院骨三科的公章,故该异议不成立。对证据5,虽然该证据没有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但结合本案原告李某某的伤情情况与住院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故该异议不成立。对证据10,虽然被告苏某某对原告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能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故对该异议不成立。对证据11,该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其加盖了公安孱陵法院司法鉴定鉴定所发票专用章,故该异议不成立。对证据12,因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为正规发票,故该异议成立。对被告苏某某提交的证据3,对其陈述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证人李兵在为被告苏某某的新房进行涂料、油漆作业时,将梯架搭在了卷闸门的边缘上,后在梯架搭建的跳板上进行施工作业。后因施工的梯架被启动的电闸门带翻,导致原告李某某与李兵从跳板上摔倒受伤。卷闸门的启动开关有两个,一个为门外的手动开关,另一个为卷闸门遥控器,卷闸门遥控器在被告苏某某手中。此时屋内只有李某某与李兵在梯架搭建的跳板上进行施工作业,屋外只有被告苏某某与何再友二人。李某某受伤后经石首市横沟市医院治疗并于次日被送往公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21298.17元。出院医嘱:1、自动出院;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适当患肢功能锻炼;3、严禁地下活动,患肢不负重1月半;4、切口每2天换药一次,出院后一周视情况决定是否拆线;5、内固定术后须知交患者;6、每周门诊复查一次,每半月复查X片;7、如有不适随时就诊。
2014年1月26日,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公孱陵(2014)法医临床鉴字第913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所受伤,为九级伤残。2014年1月26日,公安孱陵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作出公孱陵(2015)法医临床鉴字第53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陆仟元,含复片费)。
庭审中,被告苏某某拒不承认是其启动了卷闸门,但根据其庭审陈述,明确表示不是何再友启动了卷闸门的开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庭审中被告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虢全福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但本案原告的主张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事故现场的状况,可以推定被告苏某某启动了卷闸门的开关。被告苏某某明知屋内原告李某某与李兵在跳板上进行施工作业,卷闸门的启动会带翻梯架导致二人从跳板上摔倒受伤却启动了卷闸门的开关,故被告苏某某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梯子架在卷闸门边缘上进行施工的危险性,却仍将梯子架在卷闸门的边缘上进行施工作业,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虢全福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原告也未向其主张任何权利,故其不承担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苏某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为宜。
原告李某某所受之损失83164.72元,应由被告苏某某赔偿85%计70690.01元。因苏某某为李某某垫付了医药费21500元,该款项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49190.01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李某某负担151元,苏某某负担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2××××××××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庭审中被告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虢全福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但本案原告的主张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事故现场的状况,可以推定被告苏某某启动了卷闸门的开关。被告苏某某明知屋内原告李某某与李兵在跳板上进行施工作业,卷闸门的启动会带翻梯架导致二人从跳板上摔倒受伤却启动了卷闸门的开关,故被告苏某某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梯子架在卷闸门边缘上进行施工的危险性,却仍将梯子架在卷闸门的边缘上进行施工作业,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虢全福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原告也未向其主张任何权利,故其不承担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苏某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为宜。
原告李某某所受之损失83164.72元,应由被告苏某某赔偿85%计70690.01元。因苏某某为李某某垫付了医药费21500元,该款项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49190.01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李某某负担151元,苏某某负担854元。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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