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美(系李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漠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漠河县西林吉镇河东新区2区。
法定代表人:林重阳,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王振美是李兴顺的妻子,李孝天、李孝铂、上诉人李某某均系李兴顺之子。王振美、李孝天、李孝铂对李兴顺遗产份额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表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不参加诉讼,故应将李兴顺的继承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庭审中,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漠河县人民医院均对原审司法鉴定有异议,且二审上诉人李某某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被上诉人漠河县人民医院同意上诉人李某某提出重新司法鉴定。因此,由原审法院对原审司法鉴定的异议及上诉人李某某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进行审查,查清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6.00元(缓交)免收。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 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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