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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洪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洪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勤莲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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