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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古宏清、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30万元,还有10万元未履行,且已逾期。原告要求给付欠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要求利息,缺乏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30万元,还有10万元未履行,且已逾期。原告要求给付欠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要求利息,缺乏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武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葛华
审判员:朱明
审判员:许庆武

书记员:童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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