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张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赵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晨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怀来县。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被告:李月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李某某、张春某与被告吴晨帅、赵某、赵文强、李月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张春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春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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