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健
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原告李某健。
委托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
负责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健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健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健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某健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健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洪斌
书记员: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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