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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香、赵长江等与曹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峰县。原告:赵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峰县。系李某香长子。原告:赵长化(又名赵长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峰县。系李某香次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鹏,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又名曹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鹤峰县。原告李某香、赵长江、赵长化与被告曹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进一步完善中营供销社改制实施方案》及中营乡政府《关于对<进一步完善中营供销社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两份证据,证据中反映在2000年12月经职代会决定,已废除了赵大贵与原中营供销社的《买断经营权合同书》,同时相关房屋及土地应由原经营权人赵大贵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因前述证据开庭时原告方才知晓,故为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原告决定撤回起诉,另行通过行政途径向相关职能单位提出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香、赵长江、赵长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平

书记员:刘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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