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敏,黑龙江晓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贾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贾某受伤的事实与李某某摔跤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撤销(2015)双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贾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事实存在,且系与李某某身体接触过程中导致,双方对此无争议。由此,原判决认定贾某受伤的事实与李某某摔跤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正确。贾某与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摔跤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双方明知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仍然实施,所以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判决根据摔跤行为过程确定贾某应负主要责任即80%,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即20%无不当之处。现李某某未提出新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景华 代理审判员 关景峰 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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