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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上海言某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霞,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负责人:严卫东,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士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言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学忠。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亭林镇立新村横泾6组1101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亭林镇立新村横泾6组1101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炳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亭林镇龙泉村10组5040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艺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亭林镇龙泉村10组5040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竺小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大堰镇里车头村XXX号。
  原审被告:陈碗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某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石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被申请人上海言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林、杨晨、濮炳君、濮艺连、竺小姣及原审被告陈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沙  洵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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