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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屈海军、齐齐哈尔南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齐齐哈尔南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中兴街沿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邹连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屈海军、齐齐哈尔南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以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孙大伟
审判员 温艳华
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 朱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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