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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婵与王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婵
黑保奎
马玉青
王桂某
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婵。
委托代理人黑保奎、马玉青。
被告王桂某。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婵诉被告王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李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李婵负担。

审判长: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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