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
汪文涛
邱某
邱某
鄂州市鄂城永某油厂
湖北鄂州永某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娟。
委托代理人汪文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邱某。
被告邱某。
被告鄂州市鄂城永某油厂。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
法定代表人邱孝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鄂州永某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永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经理。
上述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邱某、邱某、鄂州市鄂城永某油厂、湖北鄂州永某机电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某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管辖标准,违反级别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周小娟
书记员:周红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