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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娟,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中段路南长青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姚成君,男,经理。

原告李娟与被告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百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出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将兴电社区A楼四单元501室出售给原告,原告交清房款后入住该房,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出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兴电社区AB栋房屋销售单位为百力公司,百力公司有证据证明王君林有私刻印章行为,而原告的商品房买卖正是与王君林形成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聂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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