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娟,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
负责人李玉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芬,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蔚,该行营业部经理。

原告李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委托代理人张玉芬、田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原告李娟在被告下属住房城建分理处办理了银联储蓄卡一张,卡号62×××92,2015年10月11日深夜至2015年10月12日凌晨,该张储蓄卡被多次盗刷,共被支取40422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了案。庭审时被告认可通过银联查询系在福建省被盗刷。
以上原告提交了在被告处办理储蓄卡的相关材料,2015年10月11日、12日在外地被支款的交易查询清单及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的受案回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储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储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依法依约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原告存入储蓄卡中的40422元被支取事实存在,被告未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之职责,以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辩称系原告泄露密码、卡号等信息造成,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其主张无证据证实。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404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赔偿原告李娟储蓄款4042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温东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