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姣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铁占(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农民。
原告李姣,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姣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李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李某、李姣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李某、李姣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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