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
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郭河镇镇郊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邵艳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381号。
法定代表人:程友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4日以本案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万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浠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学 平 审 判 员 蔡 成 亮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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