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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