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周某某之女)。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购买的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购买的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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