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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树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小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树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树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树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23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延安市的一个气站围墙城工程,并雇佣原告从事垒墙工作,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资323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诉至法院。
被告高树学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和证据如下:2014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延安市的一个气站围墙城工程,并雇佣原告从事垒墙工作,2014年9月1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23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下欠李小建3230元支7300元2014年9月15号高树学”。后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理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23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323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树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3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树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书记员: 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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