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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姚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单位负责人程尚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姚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姚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姚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学玲人民陪审员刘天平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蓉

书记员:罗 瑞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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