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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
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国(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2014)三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王林口乡南湾村北湾53号,系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340074-2。
法定代表人李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国,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英华大厦410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3198-X。
法定代表人龙海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双领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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