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
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志国(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2014)三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王林口乡南湾村北湾53号,系北京和平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340074-2。
法定代表人李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国,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1号英华大厦410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3198-X。
法定代表人龙海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双领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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