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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建红,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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