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被告:邯郸冀南新区马头医院,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镇中大街**号。
原告李天某与被告李某、邯郸冀南新区马头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天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天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芳
书记员:XX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