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天卫与李某某、闫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天卫,住河北省承德市,电话:15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XXXX。
被告闫某彬,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XXXX。

原告李天卫与被告李某某、闫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闫某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3日向原告李天卫借款100,000.00元,当天被告李某某为原告李天卫出具借条。“借条、今借李天卫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某,2012年3月3日”。2012年3月19日又从原告李天卫手借款150,000.00元,“借条、今借李天卫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借款人李某某,2012年3月19日。为期一年、利息2分”。2012年3月21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李天卫手借款50,000.00元,“借条、今借李天卫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年息20%,使用3个月。借款人李某某,2012年3月21日。2012年11月1日开始计息”。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李天卫借款100,000.00元,。“借条、今借李天卫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某,2012年4月16日”。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某某、闫某彬在兴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由闫某彬抚养,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归李某某。2013年、2014年、2015年1月8日,原告李天卫因找不到被告李某某、闫某彬,在被告李某某、闫某彬的住处张贴还款通知,索要欠款无果后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闫某彬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天卫分4次借款4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3月3日借款100,000.00元、2012年3月19日借款150,000.00元、2012年4月16日借款100,000.00元,从借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2012年3月21日借款50,000.00元从2012年11月1日按年息20%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天卫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2012年3月3日借款100,000.00元、2012年3月19日借款150,000.00元、2012年4月16日借款100,000.00元,从借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2012年3月21日的借款50,000.00元从2012年11月1日按年息20%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闫某彬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闫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秋杰审判员韩晓凤人民陪审员周建军

书记员:苏航 附页 一、判决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300.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上诉状或者提交上诉状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不上诉或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上诉,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及逾期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案原告自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