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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向飞
张某某
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马青(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大芝,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向飞,教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青,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红利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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