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治。
原告李华某。
原告黄刚。
原告颜其明。
原告颜杰。
原告董治涛。
原告颜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大治、李华某、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诉被告张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李大治、李华某、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治、李华某、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大治、李华某、黄刚、颜其明、颜杰、董治涛、颜进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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