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江镒蓥。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告:王慧勇。
被告:赵岚。
被告:王梓漪。
法定代理人:王慧勇。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林某、王某、江镒蓥、王慧勇、赵岚、王梓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3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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