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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 平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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