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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 平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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