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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大军,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上诉。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长港路83号天和大厦。
负责人:周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原告李大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大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大军负担。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齐红霞 人民陪审员  彭钦虎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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