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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王贵山

原告李某某,系怀来县方圆石粉加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山,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军、李炎坤,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营的怀来县方圆石粉加工厂为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了砂岩,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已经在对账单上签字,故其认为原告供应的砂岩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对账单上既未载明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过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共计941373.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营的怀来县方圆石粉加工厂为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了砂岩,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因被告已经在对账单上签字,故其认为原告供应的砂岩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对账单上既未载明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过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货款共计941373.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闻达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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