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盼,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写字楼13层A-E、25层。
负责人:黄启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静,该公司员工。
李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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