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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辜某同居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鹤北林业局平安公寓1号楼1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龙,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吉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地区司法局干部,住鹤北林业局12委40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泉岭东湖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园林处工人,住鹤北林业局6委79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辜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9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查明平安公寓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付款的车库及门市的数量、面积、具体位置和权属,以及黑AQ97**牌照的捷豹汽车权属的情况下,判决财产归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9民初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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