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住所地:湖北宜昌市发展大道41-2-45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东山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