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兰镇信用社职工,住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佰君,依兰县依兰镇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风华
书记员:王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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