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社,男,汉族,住定州市。
李某某与李宗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江永
审判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娟
书记员: 黄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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