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李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审判员 侯月涛 审判员 陈 晨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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